法定实施许可
主体名称: |
商务部 |
实际实施许可
主体名称: |
商务部 |
| 责任处室: |
市外经贸局对外经济合作处 |
许可申请人
种类: |
企业 事业 |
法定期限: |
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年检情况: |
需年检 |
| 设定依据: |
法律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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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及文号: |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
《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关于部份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外经贸发展字[2001]735号) |
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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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型实体企业
1、 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2、 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二、 设计院
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待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三、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暂不赋予非机电待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四、 外贸公司
上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或出口达到5千万美元的外贸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半年出口额达到5千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流通公司,可同时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 外经窗口公司
原则上不同意建立县级外经窗口公司。对市级外经窗口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具体申请条件为:注册所在地市国民生产总值沿海地区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人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申请前两年平均对外承包劳务的营业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100人;必须是国有企业。
六、 对外劳务经营公司
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纯经营外派劳务的公司。但对自有船只总吨位10万吨以上,自有船员1000人以上,申请前两年年均外派船员不少于100人,并设有船员培训基地的大型航运企业,可赋予与航运业相关的以外劳务经营权;对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资产总额达到3亿元,自有远洋渔船达到30艘的公有(公有控股)渔业企业,可赋予渔业劳务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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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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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型实体企业
1、 主管部门(市属企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市以下企业)的报告;
2、 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等);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 设计院
1、 主管部门(市属设计院所)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市以下设计院所)的报告;
2、 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等);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4、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 其他需要的申报的材料。
三、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1、 主管部门(市属企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市以下企业)的报告;
2、 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等);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 外贸公司
1、 主管部门(市属企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市以下企业)的报告;
2、 企业的申请报告;
3、企业出口或进口的实绩证明;
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五、外经窗口公司
1、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报告;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等);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6、公司章程;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六、对外劳务经营公司
1、主管部门(市属企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市以下企业)的报告;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等);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资信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6、公司章程;、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注:所有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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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市经济发展中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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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蔡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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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574-8718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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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查询: |
http://www.nbfet.gov.cn/blsx/search.php |
| 监督投诉: |
http://www.nbfet.gov.cn/zwgk/qyts.ph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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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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