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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法定实施许可
 主体名称:

 商务部

 实际实施许可
 主体名称:

 商务部
 责任处室:  市外经贸局境外投资管理处
 许可申请人
 种类:
 企业 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同意函到后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同意函到后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年检情况:  需年检
 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

 文件名称及文号: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16号)、《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2004]4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商合[2004]97号)

 申报条件: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申报材料:

1、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开办企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目标、经营方式等);
2、 境外企业章;
3、 境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独资可免);
4、 合作主的合法开业证书(独资可免);
5、 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实物投资和境外机构免此项);
6、 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同意函(赴港、澳、台投资免此项);
7、 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
8、 营业执照复印件;
9、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末或以后财务报告。

 受理地点: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窗口

   
 联系人:  钱晶晶
 联系电话:  0574-87185539
 结果查询:  http://www.nbfet.gov.cn/blsx/search.php
 监督投诉:  http://www.nbfet.gov.cn/zwgk/qyts.php
 

 许可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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