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实施许可 主体名称:
实际实施许可 主体名称:
法定期限:
文件名称及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申报条件: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申报材料:
1、 经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注:对外贸易经营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经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受理地点: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窗口
许可程序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