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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及变更(初审)

 

 法定实施许可
 主体名称:

 商务部

 实际实施许可
 主体名称:

 商务部
 责任处室:  外商投资管理处

 垂直层级: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横向层级:

 本部门单独审批
 许可申请人
 种类:
 企业 事业 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

 独资企业3个月;合资企业3个月;合作企业45天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报国家审批的除外)
 收费情况:  收费
 年检情况:  定期年检
 设定依据:  法律

 文件名称及文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申报条件: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营业执照、企业资信证明;外方若以公司出面提供注册登记证书、资质证明,若以个人出面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存款证明,法定地址证明文件;双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中外双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意见,涉及规划、环保的,要有规划、环保部门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称核准通知书;中外双方董事会成员委派名单;中外双方签署的合营口企业合同、章程;关于要求审批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请示(函)。

    外商独资企业项目: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申请表;外方若以公司出面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和公司资信证明。若以个人出面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存款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其成员需出具有关待业部门的意见的,如涉及规划、环保、卫生等部门的项目须有该部门出具意见;工商局的名称核准通知书;董事会成员委派名单,若不设董事会则提供执行董事会委派名单;法定地址证明文件;关于要求审批独资企业章程的请示。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①股权变更(包括投资方变更,单方面增资或减资导致股权比例变更)须提交:要求股权变更的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若新增投资方,需提供该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银行资信证明(若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存款证明);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合同、章程的修改;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②法定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出资方式等变更需提交: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若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称批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③国家针对其待业有专门的法规、政策规定,其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参照该待业的规定。

 受理地点: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窗口

 
 联系人:  蔡菁菁
 联系电话:  0574-87185539
 结果查询:  http://www.nbfet.gov.cn/blsx/search.php
 监督投诉:  http://www.nbfet.gov.cn/zwgk/qyts.php
 许可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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