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实施许可
主体名称: |
商务部 |
实际实施许可
主体名称: |
商务部 |
| 责任处室: |
市外经贸局对外经济合作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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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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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申请人
种类: |
企业 |
法定期限: |
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 |
| 承诺期限: |
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年检情况: |
需年检 |
| 设定依据: |
法律 行政法规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 |
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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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级援外施工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
具有国务院有关等下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
3、
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4、
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
5、
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6、
申请(核验)前2年的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7、
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二、B级援外施工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具有国务院有关等下主管部门核准的二级(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
3、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
5、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6、申请(核验)前2年的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7、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三、
A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者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5、申请(核验)前2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6、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四、
B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者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5、申请(核验)前2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申请(核验)前2年承担过援外物资项目且累计实施的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6、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五、C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3、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4、申请(核验)前2年承担过援外物资项目且累计实施的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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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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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援外成套项目放了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
1、申请函,填报《申请企业有关情况一览表(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
(表格下载:申请企业有关情况一览表(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技术资质证书;
6、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7、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8、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9、本企业关于申请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10、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申请企业所提交的资格文件均需准备正本和复印件,企业向审核部门出示正本核对无误后可带回,复印件留存。申请企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均需提交正本。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正本件除外)。
二、 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1、 申请函、填报《申请企业有关情况一览表(援外物资项目)》
(表格下载:申请企业有关情况一览表(援外物资项目))
。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验资报告;
4、 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
6、 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7、 本企业关于申请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8、 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申请企业所提交的资格文件均需准备正本和复印件,企业向审核部门出示正本核对无误后可带回,复印件留存。申请企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均需提交正本。
注: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正本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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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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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钱晶晶 |
| 联系电话: |
0574-87185539 |
| 网上受理: |
http://yws.mofcom.gov.cn |
| 结果查询: |
http://www.nbfet.gov.cn/blsx/search.php |
| 监督投诉: |
http://www.nbfet.gov.cn/zwgk/qyts.ph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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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程序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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